原告: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919612-5,驻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告:郑艳丽,女,汉族,1970年12月出生,住郓城县郓城镇董店村。被告:侯昌荣,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住郓城县南城小区026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李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919612-5,驻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告:郑艳丽,女,汉族,1970年12月出生,住郓城县郓城镇董店村。被告:侯昌荣,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住郓城县南城小区026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李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