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爱新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郓城县麒麟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郓城县诚信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郓城县爱新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麒麟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诚信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刘晓明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