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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佳分社诉被告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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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佳分社。负责人徐某,主任。被告黄某,男,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佳分社诉被告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佳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佳分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邓海川

书记员:刘小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