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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分社申请执行自贡市刚利实业有限公司、自贡思意木业有限公司、古刚利、张伯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08)贡井执字第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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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分社(原自贡市贡井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分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委托代理人龚克虎,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自贡思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被执行人自贡市刚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盐都大道。被执行人古刚利,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被执行人张伯铃,女,1963年1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系古刚利之妻。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分社申请执行自贡市刚利实业有限公司、自贡思意木业有限公司、古刚利、张伯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09年5月5日、2010年8月31日分别作出的(2008)贡井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2008)贡井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书,2012年10月8日作出(2008)贡井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自贡思意木业有限公司位于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幺塘村4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自国用(2003)字第03056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656.96平方米)和被执行人自贡市刚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济公村居委会富利大厦的自房权证高新字第00**6022、00084264、00086024、00086026号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证号及面积分别为自国用(2003)字第04346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8.64平方米、自国用(2003)字第04346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15平方米、自国用(2003)字第04346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88.12平方米、自国用(2003)字第04346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88.12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自贡市刚利实业有限公司、自贡思意木业有限公司的查封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查封的上述房产涉及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亦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作出的(2008)贡井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2008)贡井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书、(2008)贡井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自贡思意木业有限公司位于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幺塘村4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自国用(2003)字第03056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656.96平方米)和被执行人自贡市刚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济公村居委会富利大厦的自房权证高新字第00**6022、00084264、00086024、00086026号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证号、面积分别为自国用(2003)字第04346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8.64平方米、自国用(2003)字第04346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15平方米、自国用(2003)字第04346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88.12平方米、自国用(2003)字第04346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88.12平方米)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龙云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