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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鹏与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0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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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鹏,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4日,陕西省宝鸡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被执行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旭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小勇,任经理。第三人宝鸡市富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法定代表人张兴友。任经理。

魏鹏与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百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三万四千九百一十三元后再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魏鹏申请执行其到期债权。现本案对被执行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到期债权除第三人宝鸡市富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外,均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鹏与第三人宝鸡市富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所欠被执行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十二万三千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第三人宝鸡市富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欠款五万元;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四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如果违约,则按总标的百分之三十计算违约金。对未执行的其他欠款,申请执行人魏鹏表示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第三人宝鸡市富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