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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刘文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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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宏文路。负责人李亚峰,任主任。被执行人刘文强,男,一九六六年二月十四日生,汉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姬家店村**村民,住本组。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刘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八千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刘文强欠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借款本金一万八千元,利息一万二千五百元,诉讼费一百二十五元,刘文强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还一千元,其余款项到二O一三年二月八日前还清,执行费一百七十二元由刘文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