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负责人徐建兴,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乃平,男,生于1961年9月28日,汉族,住本市渭滨区峪泉花园。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9月2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因被执行人陈乃平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