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负责人冯振华,主任。被执行人冯小英,女,汉族,一九七七年五月五日生,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二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康虎信,男,汉族,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九日生,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高崖村三组村民,住本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从二O一二年十一月起,冯小英每月至少还五百元,康虎信每月至少还二百元,到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还清上述款项。二、如果冯小英、康虎信按时还清上述款项,则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放弃上述款项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到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止的利息。三、执行费一千三百九十五元由冯小英、康虎信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