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负责人李晓艳,主任。被执行人韩栋,男,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汉族,宝鸡市恒信驾校教练,住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被执行人陈继刚,男,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村一组。第三人段军辉,男,一九七八年一月十日生,汉族,好猫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纸箱车间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滨河路。
一、对被执行人韩栋在第三人段军辉到期债权五万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冻结、扣划、提取第三人段军辉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