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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韩栋、陈继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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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负责人李晓艳,主任。被执行人韩栋,男,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汉族,宝鸡市恒信驾校教练,住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被执行人陈继刚,男,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村一组。第三人段军辉,男,一九七八年一月十日生,汉族,好猫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纸箱车间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滨河路。

一、对被执行人韩栋在第三人段军辉到期债权五万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冻结、扣划、提取第三人段军辉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