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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赵新平、王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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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宏文路。负责人李亚峰,任主任。被执行人赵新平,男,生于一九七六年一月十二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王杰,男,生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汉族,宝鸡市凤翔县陈村镇上官村**村民,住本组。

本院执行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赵新平、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四万二千四百二十九元九角七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