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委托代理人龚克虎,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被执行人周齐胜,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被执行人陈丹,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钟原,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周富兰,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周齐胜、陈丹、钟原、周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于2012年4月11日以(2012)贡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齐胜所有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川CD20**号),但五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完全履行本院(2011)贡井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周齐胜所有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川CD2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玉和审判员:付亮审判员:龙云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