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负责人:林培能,行长。被执行人:黄凌燕,女,汉族,1978年8月3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方斌,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铜陵市。
将被执行人黄凌燕所有的皖GD5228宝马车一辆以2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案外人薛山。买受人薛山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买手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贤稳
书记员:马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