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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汪水莲、朱辰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镜执字第009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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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曹运文,行长。被执行人:汪水莲,女,1983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辰曦,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汪水莲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俊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