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曹运文,行长。被执行人:汪水莲,女,1983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辰曦,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汪水莲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俊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