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92796-3)。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村。法定代表人:余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海明。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海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0元,合计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维
书记员:傅加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