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保卫,男,个体。被告贺存霞,女,系第一被告之妻。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退还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郝烨琳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