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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保卫、贺存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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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保卫,男,个体。被告贺存霞,女,系第一被告之妻。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退还原告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郝烨琳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