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彪。被告:魏泽源。被告:陈鲁君。被告:**光。被告:陈琴。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小平人民陪审员:熊群锋人民陪审员:李启发
书记员:张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