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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吴开香与何雨国、孙晓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响民初字第0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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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开香,居民。委托代理人董雪中。被告何雨国,居民。被告孙晓鲜,居民。被告陈守亚,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吴开香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守亚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开香撤回对被告陈守亚的起诉。

审判长:王东审判员:沈利人民陪审员:赵四海

书记员:吕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