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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贾志伟与杨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靖民初字第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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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志伟,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贾志坤,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杨光平,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

本院认为,原告贾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志伟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鲍登利助理审判员:艾婷助理审判员:张锐

书记员:黄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