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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杨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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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3月5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