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3月5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