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执行人张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1000元),于2013年3月1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其余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张某追偿。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