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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新村与苏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法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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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新村,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苏建华,女,汉族,现住河口区。

李新村与苏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苏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建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建华有工资奖金,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建华的工资及奖金已被我院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扣留被执行人苏建华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