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
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支付案件款180000元,下余案件款(即4300元的案件受理费、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贺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