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米某,男,汉族,靖边县食品公司职工,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靖边县公安局干警,住靖边县张家畔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前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案件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米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