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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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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华。委托代理人:余月海、汪挺。被告: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新海。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熊英英人民陪审员:王静芳人民陪审员:王友瑞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