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华。委托代理人:余月海、汪挺。被告: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新海。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熊英英人民陪审员:王静芳人民陪审员:王友瑞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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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华。委托代理人:余月海、汪挺。被告: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新海。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熊英英人民陪审员:王静芳人民陪审员:王友瑞
书记员:杨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