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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黎海军与何三旺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衢商终字第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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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三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方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俊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海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小军。

上诉人何三旺为与被上诉人黎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三旺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三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三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元,由上诉人何三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慧芳代理审判员:何小丽代理审判员:祝伟荣

书记员:夏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