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尉平。
上诉人徐永达因与被上诉人孟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永达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陈蓉霞代理审判员:许敏
书记员:赵剑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