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2

杨新林与邵玻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衢商终字第3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宏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华丰。

上诉人邵玻为与被上诉人杨新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玻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玻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玻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邵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慧芳代理审判员:何小丽代理审判员:祝伟荣

书记员:夏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