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宏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华丰。
上诉人邵玻为与被上诉人杨新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玻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玻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玻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邵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慧芳代理审判员:何小丽代理审判员:祝伟荣
书记员:夏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