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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䭙宇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浙绍刑终字第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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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宇。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6月29日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宇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绍虞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孙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宇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宇撤回上诉。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耀炯代理审判员:余洪代理审判员:俞湘静

书记员:李琼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