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立军。委托代理人:周勉弟。被告:吴允炜。委托代理人:徐瑞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立军诉被告吴允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余立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苏尔然
代书记员:李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