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俭,男。被告张计霞,农民。被告闫民志,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金峰
书记员:贾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俭,男。被告张计霞,农民。被告闫民志,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金峰
书记员:贾菁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