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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计霞、闫民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馆民初字第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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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俭,男。被告张计霞,农民。被告闫民志,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金峰

书记员:贾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