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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老邻居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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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覃杰,男,汉族。被告四川省老邻居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文杰,四川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佳梅代理审判员:郭静人民陪审员:周宇倩

书记员:郭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