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覃杰,男,汉族。被告四川省老邻居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文杰,四川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佳梅代理审判员:郭静人民陪审员:周宇倩
书记员:郭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