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党某某,无业。2012年6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0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无业。2012年6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5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某某、杨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碑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查获的作案工具及伪造的证件、印章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宣判后,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党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党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党某某撤回上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全谋审判员:尤德民代理审判员:屈红英
书记员:何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