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又名马海彬,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毫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某甲,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2年5月10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某乙,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2年5月10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12月9日被谯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诈骗、彭某甲、彭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6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4月份,被害人张某甲、苏某、沈某等九人通过朋友方某认识被告人马某,马某自称可以安排其他人不参加考试就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张某甲等人信以为真。2011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马某以给他人办理驾驶证及资格证为由,共骗取张某甲等受害群众共计41200元。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父子开始从事办理假证生意,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以40元的价格从一马姓男子处购买假驾驶证并以12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马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经手买卖的杨某、张东霞、罗南等人的驾驶证均系假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供述,2011年4月份,邻居方某问其几个朋友不用考试能不能办驾驶证,其说可以。此后又有9个人找其办证,其收取费用4500元至5000元不等,共收41200元钱,被自己吃喝花了。2、被告人彭某乙供述,2012年3月份其和父亲彭某甲到亳州租住在三角花园,因没有经济收入就找人办假证,办的主要有毕业证、驾驶证、资格证等,收取100元左右的价钱。一般都是办证的人给其父亲彭某甲打电话,其去和别人谈价格要资料。马某找其办假驾驶证,一个120元,共办理8个假驾驶证,马某没有给钱,其只给马某3个假证,名字是杨某和张东霞等,还有5个没有给马某。3、被告人彭某甲供述,2012年3月份其和家人来亳州市在石人坑租房居住,马水阳讲可以办假证件,让其和办证的人见面,办好以后再给人家送去,一个证件给其20元钱并留有手机号、名片、六瓶自喷漆,让其在市区的墙上喷办证的小广告,名片上的名字是王辉、李林。对方要有人办证就联系小广告上的电话,之后其和办证的联系见面,要对方办证资料,发给马水阳,办好之后,马水阳通过邮件快递给其寄来,其把所办的证件交给办证人。马某打电话询问办假驾驶证,在三角花园见面谈好价格是一个证l20元,其和儿子彭某乙一起去的,马某要求办8个假驾驶证,其给马某办了三个,也没有给钱。4、证人宋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的一天,其听说邻居方大高办驾驶证,不需要考试,办理Cl需要4500元钱,其把4500元交给了方大高,方大高又把钱交给马某。一直没有办好,其就报警了。5、证人葛某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份其听张杰说马某可以包办驾驶证,就交给张杰9000元钱办两个驾驶证,也没有和马某见面,直到5月7日张杰给其办好的驾驶证,结果一查是假证,就去找张杰和马某退钱,马某说没有钱,其就到刑警队报案了。6、证人苏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听邻居方某说马某包办驾驶证。其就找马某并给了4500元、一张身份证、照片,一直没办好。后来和几个同样受骗的人要马某退钱,没有给。7、证人沈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听方某说邻居马某能包办驾驶证,2011年4月底马某到其家拿5000元钱。5月份找马某要驾驶证,其他人说办的证都是假证,知道受骗了,便找马某要钱,后报警了。8、证人田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其外甥周雪魁要办驾驶证,听朋友方大高讲认识马某,不需考试,办Cl需要4500元,就把4500元交给了方大高,方大高讲如果办不成退钱,一直都没办好,就报警了。9、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和方大高是朋友,方大高介绍说马某能办理驾驶证。2011年10月份其交给马某4500元办证费用,又经手交给马某三个人办证款13500元,是给张东霞、葛某、杨某三人办证的钱,结果都被骗了,驾驶证是假的,被骗款人民币l8000元。10、证人樊某证言证明,其是方大高的妻子,和马某是邻居,以前方大高找马某办理过驾驶证,当时办的是C1证,是西安市的驾驶证。2011年2月份马某到其家要给方大高办开出租的资格证,让大高在找几个办驾驶证的一起办。结果有沈某、张某甲、苏美英等9个人。1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马某的妻子,马某以前有一个安徽科技报通讯员证,就在亳州给人家拍拍照,上上报纸,有几个人到其家中找马某要钱,是办证的钱,后来才知道马某办假证。12、证人方某证言证明,其又名方大高,和马某是邻居,2005年马某帮其办理一个西安市的驾驶证C1,过有半年他把驾驶证转到亳州是真证,当时给马某3800元钱。后来有邻居和朋友问其驾驶证是咋办的,其就讲找马某办理的,不需要考试。后其问马某可管办理,马某讲办一个驾驶证4500元,带资格证的5000元,有9个人通过其找马某办驾驶证,共交给马41000元,一直没办好驾驶证。其向马某要来两个驾驶证,一个是杨某,另一个是张东霞的,第二天一查都是假的,就找马某要钱,后他们几个人报警了。1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马某辨认出彭某甲、彭某乙。1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从马某家中搜查涉案物品情况。1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从彭某甲住所搜查出涉案物品情况。16、身份证,证明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杨某、苏永利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1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彭某甲、彭某乙的身份、年龄等基本信息。18、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证明,证明张东霞、杨某、罗南。方计划Cl驾驶证,无该信息。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应予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被告人彭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被告人彭某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41200元,责令退赔。马某上诉提出其未实施诈骗行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马某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一审判决已列举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原审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应予惩罚。对上诉人马某提出的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马某在侦查机关对其诈骗的犯罪事实曾予以供认,所供主要情节与查明事实相符,且证人方某及其他多名证人印某致证实其实施了诈骗行为,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上诉人马某的其他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经综合考虑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韦潇轶代理审判员:何宏民代理审判员:张广军
书记员:赵昱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