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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颫告林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文刑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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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开)检刑诉(20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琚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元旦后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为了拉拢客户,争取保险业务,在客户陈某某保险理赔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通过买卖伪造的印章、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国家机关公文,骗取保险理赔金1477.16元;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为了拉拢客户,争取保险业务,在周某某保险理赔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通过买卖伪造的印章、伪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国家机关公文,骗取保险理赔金1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从中获得好处费100元。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577.1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元旦后的一天,其为了拉拢客户,争取保险业务,在客户陈某某保险理赔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其找人花费100元伪造了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公章一枚,民警张某某、樊某某个人印章各一枚,用伪造的印章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国家机关公文,骗取保险理赔金1477.16元;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其在周某某保险理赔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用伪造的印章、伪造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国家机关公文,骗取保险理赔金1000元,其从中获得好处费100元。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8日上午10时许,其接待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时发现有人伪造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的公章,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后,5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警。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司机李某甲驾驶其货车在枯河路口等红绿灯时,被后面的一辆农用大货车追尾,司机李某甲报警后,双方没有调解成功。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司机张某甲驾驶其货车在枯河路口和一辆大货车追尾,其和司机都受了伤,在医院花销较大,其听说前面的大车有保险,能赔偿1000元无责任医药费用,于是打电话让被告人林某某帮忙,林某某答应后不长时间,拿着1000元到家,其给付林某某辛苦钱100元,并通过林某某上了机动车保险。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其儿子开车在彰德路中段和一辆汽车相撞后,其儿子赔了对方1000元钱,其因为车辆有全险,于是找到林某某,林某某称可以赔,后来给其1000元。伪造的印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及证人许某某、陈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的赔案卷宗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立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文件检验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故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核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本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金书审判员:胡科人民陪审员:杨仲梅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