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12年8月15日被羁押,于同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冯某,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3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3月份始,被告人梁某分别以每张身份证40元或30元的价格向“小李”、“小杨”(后两人名址不详,在逃)购买了居民身份证约900张,后将购买所得的居民身份证用来办理移动及联通的实名电话卡,再将该实名电话卡转售他人,牟利约三万元人民币。2012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深圳市盐田区盐坝高速溪涌检查站被抓获,现场缴获他人居民身份证676张,联通电话卡23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居民身份证,以购买实名电话卡,并转卖他人来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越
书记员:任瑛书记员:龙浩(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