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人王益民,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胡某,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分别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深圳市铁路公安处羁押,2013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钟泉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益民、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杨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和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蒋敬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胡某、王益民、杨某甲及辩护人钟泉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益民、胡某自2012年7月开始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四处张贴“办证、刻章”小广告,称可以帮他人制作假证、提供假印章,并将招揽来的非法刻章生意转手给被告人杨某甲,将制作假证书生意转手给被告人范某分别具体制作,从中赚取差价。2013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并在被告人范某住处缴获各类涉及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假证件及假印章、水印模版共计900余份(枚、套)、居民身份证48张、机动车行驶证9张、机动车驾驶证4张以及制作假证的工具一批;在被告人杨某甲住处缴获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假印章52枚、印油1盒、刻刀1把;在被告人胡某、王益民住处缴获一批假的大学毕业证书10份、教师资格证9本、营业执照2本、婚育证明1本、各类国家机关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塑胶印章模版45份和电脑等作案工具。经鉴定,随机抽取的五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五份毕业证书均系伪造;送检的“深圳市观澜中学”等十七份检材上的印文与送检单位提供的相应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四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杨某乙、王某的证言,涉案假证书、假印章、作案工具一批(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单位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验证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胡某、王益民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在详细查阅被告人杨某甲涉案的扣押清单,其所刻印假公章均为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印章,未发现有国家机关印章,故被告人杨某甲的当庭辩解及辩护人钟泉先辩称杨某甲并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辩解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罪名不予支持。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已查明被告人胡某、王益民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被告人王益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零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被告人杨某甲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各类假证件、印章及模具,制假工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为明人民陪审员:黄芳人民陪审员:刘启玲
书记员:胡娟(兼) 书记员:周治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