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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黄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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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2月4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某路某号其经营的装饰品小店,收取客户信息和费用,然后通过另一伪造印章的男子(具体情况不详)为他人伪造印章,从中牟利。2013年2月4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并在其经营的装饰品小店内缴获伪造的印章8枚(8枚印章中既有国家机关的印章,亦有公司、企业的印章)、手机一部;从缴获的手机中提取到短信照片,短信内容为公章买家让被告人黄某伪造公章的下单短信,其中有让黄某伪造多家公司公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一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并不是以此为业,牟利不多,是为补贴家用,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是初犯;4、被告人年纪较大,且患有多种疾病。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海涛

书记员:叶剑敏(兼) 书记员:林斯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