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3年8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3)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以每张15元人民币从他人手中购买二代身份证,并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将身份证以每张88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至今共获利880元人民币。周某被抓获后,民警在其住处查获二代身份证20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快递存根、手机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海涛
书记员:叶剑敏(兼) 书记员:代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