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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米海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商梁刑初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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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海勇,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商丘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海勇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海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米海勇在商丘市梁园区天伦大厦A座五楼经营商丘市科亚文化艺术职业学校期间,为达到招生盈利的目的,帮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办理毕业证、工作证明、实习证明等,先后伪造“河南省教育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专用章”两枚,伪造“商丘市宝斯卡化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第二中学”等企业、事业印章二十余枚,伪造其他私人印章近十枚。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海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孟某、杜某、李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部分造假印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海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两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二十余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米海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归案后,主动坦白其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海勇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艳丽审判员:陈春霞审判员:苏君

书记员:李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