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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沈长江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商梁刑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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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长江,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长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2年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长江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长江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长江犯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申道强

书记员:吴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