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公司职员。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5年8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兰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3)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被告人邵某用伪造的中国共产党淳安县委员会组织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自己的假中共党员组织关系经中国共产党兰溪市委员会组织部转到中共兰溪市温州商会联合支部委员会,并先后任中共兰溪市温州商会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中共兰溪市温州商会联合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等职务。被告人邵某在浙江省兰溪市以发展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唐某、黄某甲、余某、赵某、郑某等人累计人某,用于个人生活开支。1、200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徐某甲、徐某乙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党员活动费,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人民币各3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6000元。2、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赵某、李雪冰、赵建新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费用,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9000元。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黄某甲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上缴党员会费,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4、200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余某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上缴党员会费,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2000元。5、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唐某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上缴入党费用,骗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5000元。6、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胡某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上缴党员特殊党费,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000元。7、2011年3月3日,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张某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上缴党员特殊党费,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0元。8、2011年4月3日,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黄某乙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上缴党支部活动经费,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5000元;同年4月6日,又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2000元;累计骗得人民币7000元。9、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郑某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上缴培训费,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000元。10、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汪某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费用,骗取被害人汪某人民币2000元。11、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谎称发展宗某、徐某丙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需上缴党费,骗取被害人宗某、徐某丙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邵某的供述;2、被害人余某、黄某甲、张某、胡某、宗某、徐某丙、黄某乙、郑某、汪某、赵某、徐某甲的陈述;3、证人范某、潘某的证言;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党员证、收款收据搜查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5、抓获经过;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7、被告人邵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一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新的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被告人邵某诈骗犯罪的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被告人邵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雅林人民陪审员:吴国荣人民陪审员:李良平
代书记员:应晓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