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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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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周某某。辩护人张文,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假证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解晓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