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敏,女,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周冲,女,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驳回原告梁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书记员:于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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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敏,女,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周冲,女,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驳回原告梁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书记员:于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