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2404134-2。法定代表人刘哲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信广场办公大楼**织机构代码:61843723-9。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