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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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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刘新绪。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刘新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到庭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