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刘新绪。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刘新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到庭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