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许祚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芜湖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金仙,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5元,减半收取为2482.5元,由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奚正荣审判员:柴俊审判员:万洪
书记员:汤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