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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芜经开民二初第0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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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许祚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芜湖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金仙,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5元,减半收取为2482.5元,由原告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奚正荣审判员:柴俊审判员:万洪

书记员:汤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