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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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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建华,男,汉族。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对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建华承担。

审判员:韩菲

书记员:赵鹏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