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华,男,汉族。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对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建华承担。
审判员:韩菲
书记员:赵鹏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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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华,男,汉族。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对被告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建华承担。
审判员:韩菲
书记员:赵鹏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