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质保金等费用44833.42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费57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执行费57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冯文科代执行员王宝宏代执行员徐雯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