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汇朋新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仁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汇朋新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仁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950元、执行费1230元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23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