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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容秋生诉李营超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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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容秋生被执行人李营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容秋生诉李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营超支付申请执行人容秋生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完毕,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杜智博代执行员张建民代执行员郭伟涛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